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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以下简称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促进我院自学考试工作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及《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14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举办的各种层次自学考试。我院对自学考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二条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归口管理,承担自学考试助学教育办学和主考专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自学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按社会发展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计划,做好各专业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工作。

 

  3.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拟定招生计划,上报省自考办,下发每年各专业考试计划。

 

  4.按照省自考办的统一安排,协同合作助学单位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5.对合作单位的日常教学、实验实践、考风考纪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定期组织进行经验交流,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统考通过率。

 

  6.配合合作单位组织和完成每年1月、4月、7月、10月省统考课程的报考任务,完成省自考办交办的考试巡考、命题任务。

 

  7.认真完成省自考办交给的评卷业务。聘请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按有关规定参加评卷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评卷情况向省自考办报告。

 

  8.协助省自考办完成毕业档案的复查、毕业证书验印副署工作。考生向当地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手续。考生全部材料经审核合格者,由省考试院自考办发给全国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9.按照省学位办的有关规定,组织自考本科生参加成教学位外语考试,审查学位申请学生资格,并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完成学位证书的办理、验印和颁发工作。

 

  10.与省自考办等上级主管部门保持联系,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努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承担主考专业的二级学院是该专业建设的主体单位。该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应建立相应的教学教务管理机构,由一名院领导分管,指定专人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命题、阅卷及实践性课程教学与指导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