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广东自考网小编整理的自考会计法与审计法的复习资料,里面包含了该科目的重点知识点,供考生学习和参考,希望能够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自学考试法学类审计学重点笔记
审计概论
一、审计的定义
审计是由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审计的主体
审计主体,就是审计的执行者,即审计的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
(二)审计的授权者(或委托者)
审计的授权者泛指审计机关、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授权,单位主管机构和相关领导的授权,它是针对审计和内部审计而言的。
(三)审计的客体(对象)
审计的客体(对象)是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能够用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表现的全部或一部分经济活动。
自考模拟题:会计法与审计法
1、审计的特征是指审计区别于其他管理活动的独特之处。审计的特征有(AC)
A、独立性
B、有偿性
C、权威性
D、外部性 E、单向性
2、下列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政府审计的区别,正确的有(ABDE)
A、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方法是受托审计,而政府审计的审计方法是强制审计
B、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是有偿审计,而政府审计主要是政府行为,且是无偿审计
C、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单向独立的,而政府审计是双向独立的
D、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标准与政府审计的审计标准不同
E、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而政府审计的目标是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及公共资金的收支、运用情况进行审计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要点
一、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是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业务的职能部门。《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二、会计人员
1.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从业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持证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天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2.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人员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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