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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自考《教育法学》论述题

发布时间:2020-10-16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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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试述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正确答案】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当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在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地保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与犯罪行为作斗争。(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革除人治时弊,力促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更新与转变,使现代社会的教育观念、法律观念融入人们的行为之中,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2题试述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正确答案】《学术条例》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根据条例规定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2)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且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3)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按规定是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且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3题试述教育考试的历史发展

【正确答案】世界上早的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著作《学记》中对考试有明确的规定;汉朝的大学,设有严格的考试制度,汉武帝时期规定了“一年辄课”的制度。到隋炀帝大业二年(公元606年)开始设置进士科,是为科举考试制度的开端。以后的唐、宋又设置了进士、秀才、明法等,并且对考试范围与标准有明确规定。科举考试的方式一般是文科以笔试为主,武科以操作为主。属于考试,由礼部统一主持。地方各级政府设相应官员主持本地科举考试。公元1384年颁布的《科举集成》是我国部完整的考试规则。1905年,在中国实行长达1300年的科举考试退出历史舞台。建国后,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开始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同时考试也有了质的飞跃。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教育考试制度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条例、规定。同时,我国《教育法》将教育考试制度列入教育基本制度,对于推动教育考试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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