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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关于做好2020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3 15:54

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考生: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4月自学考试报名报考工作的通知》粤考办〔2020〕2号文件的精神,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和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自学考试报名报考相关防控工作,确保今年4月自学考试报名报考工作安全、平稳、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报名报考工作

(一)报名条件

凡在我省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港澳和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服刑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

(二)报名、报考时间安排

2020年4月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考时间安排如下:

新生网上预报名时间:2020年3月2日10:00至6日12:00

在线正式报名时间:2020年3月2日10:00至6日17:00

报考信息保存时间:2020年3月9日10:00至12日17:00

报考确认及缴费时间:2020年3月9日10:00至13日17:00

(三)报名、报考步骤和方法

1.新生报名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新生须先办理报名手续,新考生报名后可获得广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号,然后才可办理报考手续。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人群大规模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考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次考试中山考区新生报名全部通过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官方微信(ID:gdsksy)小程序在线正式报名,具体在线报名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

2.报考

所有考生须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https://www.eeagd.edu.cn/selfec/)从【考生报考】通道进行报考各专业课程,并进行网上缴费。考生报考时如未绑定联系手机,则须先完成本人手机绑定方可报考,需要修改已绑定手机的也可通过报考菜单栏的【手机绑定】功能进行解绑和重新绑定。

(1)报考时间(详见附件1)

(2)查询报考科目方式

本次考试具体开考课程《2020年4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可在“中山招考网”→“自学考试”专栏→“开考计划”下载。

(3)报考注意事项

①考生进入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报考页面,须认真、完整阅读并同意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含《广东省自学考试诚信报考承诺书》,见附件4)后方能报考。考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报考,诚信应考。

②每个考生每次考试只能报考一次,且只能选择一个考区参加考试,在保存或修改报考信息时须进行短信验证,以确认是考生本人操作,报考时确认的联系手机和通信地址将作为各级自考办当次考试联系考生的重要渠道,考生务必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因填写错误或填写他人手机号码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承担。考生在确认报考信息前,须认真核对选择的考区和报考课程是否正确。考区和报考课程一经考生确认,不得增加、删减、更改,确认报考后所交报考费一旦网上缴纳,不予退还。考生缴费后须再次登录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检查交费状态是否为“已缴费”,以此确认是否报考成功。报考缴费截止后,不再接受考生缴费。

二、准考证实施自行打印问题

我省自学考试实行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上将写明考生参加当次各科考试的座位信息。所有考生均须凭网上自行打印的当次考试的准考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用于参加教育考试的带照片的身份证明,不含电子身份证;军人、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可持考籍登记的对应证件)参加考试。

(一)准考证的打印

考试开始前10天至考试结束止,考生可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https://www.eeagd.edu.cn/selfec/)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准考证的使用

考生须凭当期报考后网上打印的准考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用于参加教育考试的带照片的身份证明,不含电子身份证;军人、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可持考籍登记的对应证件)参加考试。

(三)原卡片式准考证的使用

省自考办原发放的卡片式准考证不再作为参加考试的凭证,但仍可按相关规定继续用于办理考籍方面的业务。

三、加强法规宣传和诚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是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判7年有期徒刑。

另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于2019年4月8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了“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范围、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育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各助学机构和报名点可采取向考生发放告知书、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等方式,加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和《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宣传,加强诚信考试教育。

中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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